证监会发布工作意见 促证券期货基金业平稳有序“营改增”
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下称“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交易结算机构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六点工作要求,并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对上述机构实施营改增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予以明确。
《意见》提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从政策出台到操作实施的时间短、任务重,各类机构应高度重视,将推行营改增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在此过程中,各类机构还须把防范和化解技术、操作、法律等风险作为重中之重,确保全行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具体而言,《意见》对经营机构营改增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及分工协作;加大学习培训力度,确保分层分级分类培训到位;开展业务流程梳理和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完善内部制度;做好定价策略调整和合同更新工作;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做好增值税涉税环节的风险管理等六点工作要求。
《意见》提出,营改增不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简单转换,而是一次重大税收制度变革。结合资本市场实际,《意见》明确了以下几个具体事项:
第一,在营改增试点中,各类机构向投资者(客户)提供的各种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当以不增加投资者成本且让利于市场为原则,做好价税分离工作。
第二,营改增后,各类监管指标在计算时,统一以价税分离后的价格部分作为计算基数,不应包括相关税款部分。
第三,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各类机构应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认定,尽可能采用同一税控系统。
第四,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单位,须严格遵循营改增政策规定,及时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员、机构、企业、投资者等开具发票。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类机构在制度转换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向财税部门反映,并报告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也须将辖区内证券期货基金机构营改增准备工作纳入监管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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