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认可“名义持有人”及“证券权益拥有人”概念

时间:2016年05月09日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6日表示,证监会正对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可能引起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此外,就境外投资者关心的QFII、RQFII名义持有问题作出相关解答。他说,证监会相关法规认可“名义持有人”和“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概念,QFII、RQFII名义持有账户下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益应当由客户与资产管理人依法订立的合同界定,A股市场账户体系支持QFII、RQFII专户理财(separate account)证券权益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针对“证监会将暂缓在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回到国内上市”的传言,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已注意到相关舆情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近3年已有5家在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实现退市后,通过并购重组回到A股市场上市。市场对此提出了一些质疑,认为这类企业回归A股市场有较大的特殊性,境内外市场的明显价差、壳资源炒作等现象应当予以高度关注。证监会注意到市场的这些反映,正对这类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可能引起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对于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和“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概念问题,张晓军称,《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9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对于中国证监会是否认可QFII、RQFII名义持有账户下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益问题,张晓军说,证券权益拥有人(客户)与QFII、RQFII名义持有人(资产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客户资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的安排,应当由客户与资产管理人依法订立的合同界定,受合同签署地监管规则的约束。中国证监会尊重这些依法订立的合同及其明确的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

  对于A股市场账户体系是否支持QFII、RQFII专户理财(separate account)证券权益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问题,张晓军同样表示肯定。他指出,相关法规允许QFII、RQFII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A股账户体系设置上也能够支持上述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2〕17号)第七条中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在实践中,专户理财类型的QFII、RQFII可以选择“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等形式开立证券账户,从而可进一步表明账户资产属于证券权益拥有人,且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以“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形式开户的QFII、RQFII比例分别约为23%和20%。

(作者:佚名 编辑:chenye)

网友评论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