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型升级中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

时间:2017/3/29 8:43:37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经济参考报

  振兴实体经济,实现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既是经济运行中的重大挑战,也是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重大任务。

  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最大空间在农村,最大掣肘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未得到落实。为什么中等收入群体中的农民比重严重偏低,主要原因是其财产性收入占比太低。

  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一是加大了企业税收负担,90%的税从企业征收;二是产生了税收逆向调节的矛盾,中低收入群体实际承担的流转税税负要高于高收入群体。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大趋势,培育中等收入群体,需要逐步改变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

  2016年以来,经济全球化“黑天鹅”事件频发,全球化逆潮涌动,世界经济不确定性加大。这存在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其中,因贫富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减少催生的民粹主义、保护主义是重要因素。在这个特定背景下,研讨经济全球化与中等收入群体,以求解“中等收入群体焦虑”这个世界性重大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对中国来说,面对收入差距较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的现状,未来5-10年要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不仅要保持6%以上的经济增长,明显提高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而且要抓住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机遇,加大利益关系调整力度,使中等收入群体占比从2013年的25%左右提高到50%以上,实现规模倍增。

  如何判断经济转型升级大趋势下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现实性?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新阶段,经济结构变革的趋势性特点比较突出,制度结构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这将为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提供重要机遇。

  1、产业结构变革趋势与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产业结构升级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前提。中等收入群体既是产业结构变革的主体力量,又是产业结构变革的重要成果。“十三五”,中国的产业结构正从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转型,服务经济的创新发展正在引领制造业的转型升级。估计到2020年,服务业占比将达到58%左右;到2030年达到70%左右。产业结构升级将深刻改变就业结构与提升就业收入。估计到2020年,服务业就业占比将从2015年的42%提升到50%左右;2030年有可能达到60%左右。由于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总体高于一、二产业,服务业就业比重的提升,意味着中高收入就业岗位的增加,意味着中等收入群体不断扩大的发展空间。

  2、消费结构变革趋势与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当前,中等收入群体消费的“升级型”特点相当突出,并成为推动消费结构从物质型消费向服务型消费为主转型的内在动力。估计到2020年,城镇居民服务型消费占比将从当前的40%左右提高到50%左右,2030年将达到55%以上。消费结构升级不仅将催生新供给、新产业、新业态,还带来较高收入的就业机会。例如2016年上半年,教育、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行业用工需求同比增长分别为57.1%、40.2%、13.6%。这些行业的收入水平明显超过传统服务行业。可以预期,消费结构升级及制造业服务化的快速发展,将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供新的空间。

  3、城乡结构变革趋势与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从现实情况看,中等收入者80%以上来自城镇,未来农民与农民工将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目前,在城镇化快速发展并且加快转型的新阶段,估计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有可能每年提高1-1.2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60%左右;2030年达到70%左右。随着越来越多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其就业形态将日趋多元化,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如果相关改革能够取得突破,估计2020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望达到城镇居民的40%以上(2016年为36.8%),2030年有望达到60%左右。按照这个预测,未来5-10年一部分农民和农民工有条件成为中等收入群体。

  如何以调整财产利益关系为重点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

  总的看,经济转型升级为中等收入群体倍增带来历史性机遇。从社会关注的焦点看,要把这个机遇转变成为现实,关键是要尽快以财产权为重点调整利益关系。一方面,城乡居民的财富存量不断增长,成为中等收入群体有所扩大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如果财产权处理不好,将导致中等收入群体的波动性增大,并由此拉大贫富差距。

  1、扭转实体经济的结构性失衡,防止虚拟经济和房地产异常波动引发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下降。当前,股票和房产已经成为相当部分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财富载体。例如,中等收入群体大部分财富配置在房产上,部分中等收入群体还拥有证券资产。近几年,股市和楼市的异常波动,资金脱实向虚、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反映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失衡。这不仅加大了金融体系风险和实体经济融资困难,也增大了中等收入群体的不稳定性。振兴实体经济,实现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既是经济运行中的重大挑战,也是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重大任务。

  2、加快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使部分农民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客观讲,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最大空间在农村,最大掣肘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未得到落实。为什么中等收入群体中的农民比重严重偏低,主要原因是其财产性收入占比太低。2015年,全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7.92%,农民仅为2.20%。究其原因,不是农民缺乏财产,而是农民所拥有的宅基地、承包地和集体用地等财产尚未物权化、资本化,难以给广大农民带来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初步测算:第一,土地承包权流转。户均耕地为8亩左右,若每亩流转平均收益500元左右,每户农民每年可新增流转收益4000元左右;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宅基地估值约为50万亿,户均22.7万元。如果年收益率达到5%,每户农民每年可获得1.1万元左右的新增收入。若上述两项财产性收入能落地,每户农民每年可新增收入1.5万元左右,由此为一部分农民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提供重要条件。

  3、提升产权保护的制度化与法治化水平,稳定中等收入群体的制度预期。当前,城镇居民普遍关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问题。前不久,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到期土地“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这需要在法律上尽快明确下来,以稳定社会预期。例如,中高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是创新创业,尤其是科技创新高度依赖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这些年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资本化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此外,以员工持股的形式实现劳动力产权是普通劳动者自身价值资本化的重要途径。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企业尽快实行规范的员工持股。

  如何以结构性改革破解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结构性矛盾?

  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性变化蕴藏着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巨大潜力。问题在于,当前制约中等收入群体成长的结构性矛盾还比较突出,并由此成为中低收入者向上流动的制度性障碍。总的看,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要以城乡结构、教育结构和税收结构变革为重点,通过结构性改革破解中等收入群体倍增面临的结构性矛盾。

  1、加快城乡结构变革,在城乡一体化中使部分农民和农民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当务之急是在严格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限制的前提下,尽快赋予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这就需要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限于集体成员内流转的相关政策规定;在法律上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尽快打破城乡建设用地的市场分割,统一城乡用地市场。与此同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尽快退出历史,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统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2、加快教育结构变革,在提升人力资本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教育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关键因素。当前的突出矛盾是:一方面,每年有700多万大学毕业生,其中一部分面临就业难、学非所用的突出问题。2016年本科生毕业所找工作与所学专业相关度仅为59.2%;另一方面,制造业转型升级急需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严重短缺。日本产业队伍中的高级技工占比达到40%,德国达到50%,而我国仅为5%左右。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需要通过教育结构改革和教育市场开放,加快形成创新型、开放性、专业化的教育体制,形成全社会办教育的社会环境,形成与经济转型升级相匹配的人力资源结构。由此,使具有创新意识、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有条件进入中高收入群体。

  3、加快税收结构变革,形成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新税制。合理的税收结构能够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并且增强中等收入群体的自我认同感。从实际情况看,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一是加大了企业税收负担,90%的税从企业征收;二是产生了税收逆向调节的矛盾,中低收入群体实际承担的流转税税负要高于高收入群体。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大趋势,培育中等收入群体,需要逐步改变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此外,扩大以财产税为重点的直接税征收范围和征收力度,有利于降低工薪阶层税负。有人担心,开征房产税和遗产税会影响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从国际经验看,财产税重点是强化中高收入群体应有的纳税义务,同时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要合理设计并且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

  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是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它对推进以经济转型为目标的结构性改革,对破解世界性的“中等收入群体焦虑”、对推进、引领经济全球化都有着多方面的重大影响。

(作者:佚名 编辑:ID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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