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四举措继续完善退市机制

时间:2018/1/2 10:44:42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29日发布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52号建议的答复》表示,近年来,为进一步健全市场功能、促进优胜劣汰,证监会多次改革完善退市制度,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201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为落实《意见》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完善细化相关配套规则,规范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相关安排,建立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加强退市整理期业务可操作性,完善退市配套工作机制,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

  证监会表示,总体来看,目前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涵盖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存续类4种情形,实现标准多元化。一是财务类标准,对于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等触及退市要求的,将坚决予以退市。二是规范类标准,对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从受到行政处罚、认定为重大违法或移送公安之日起12个月坚决予以退市。三是交易类标准,对于不符合成交量、股东人数、收盘价格情况的,坚决予以退市。四是存续类标准,对于发生强制解散、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退市。

  从近年实施情况看,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家数增加,退市类型进一步丰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加强。一是财务退市指标得到严格执行,退市公司以连续亏损为主。2017年,*ST新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的恢复上市审核,从而被终止上市。二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推出,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市场反应积极正面。*ST博元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公司,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公司。欣泰电气由中介机构制定先行赔付方案,落实投资者赔偿事宜。三是*ST二重在充分保护异议股东利益前提下,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首家主动退市公司。

  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将从以下方面继续完善退市机制:一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防止财务造假,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标准,避免因周期波动性因素或财务操纵造成退市上市进程反复,杜绝退市风险公司“保壳”、恶炒行为,维护退市制度严肃性。四是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强化责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退市标准。

  原标题:证监会四举措继续完善退市机制

(作者:佚名 编辑:ID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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