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材IPO过会 将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时间:2020/9/18 9:15:45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 9月17日,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新材”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据悉,联泓新材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161,000.00万元,主要用于 10 万吨/年副产碳四碳五综合利用及烯烃分离系统配套技术改造项目、EVA 装置管式尾技术升级改造项目、6.5 万吨/年特种精细化学品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联泓新材是一家从事先进高分子材料及特种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不断发展,公司现已建成以甲醇为主要原料,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烯烃深加工产业链,运行有甲醇制烯烃(DMTO)、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丙烯(PP)、环氧乙烷(EO)、环氧乙烷衍生物(EOD)等多套先进装置,生产运营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立足“以市场为导向、产销研一体化”的创新体系,现已建成国内领先的烷氧基化合成与应用实验室以及先进高分子材料研发实验室。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实践,公司在先进高分子材料和特种化学品领域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与核心生产工艺,拥有多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环氧乙烷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报告期内存在环氧乙烷的实际产量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证载生产能力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就环氧乙烷生产线建设取得的项目立项文件、环评文件所载内容与申请人获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载内容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可比案例;(2)超过许可证证载生产能力的行为是否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是否具有充足的法律或政策依据;(3)报告期内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与环评文件载明的排放量是否一致,在明显超产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增幅与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幅差异较大,且各产品毛利率变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未来毛利率保持较高水平的可持续性;(2)申请人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率逐年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3)发行人特种设备的具体检修周期情况,发行人下次停车检修具体时间安排、对业绩的预计影响及其测算依据,是否存在短期内将再次停车检修从而给发行人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与新能凤凰、郭庄矿业、联想控股等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与关联方相互依赖情况及合作历史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及其公允性,是否能够保证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不受损害;(2)结合运输费用以及采购规模说明向新能凤凰采购甲醇价格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履行程序并披露,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关联方资金往来是否已得到规范,申请人未来是否有计划或措施降低关联交易占比,相关事项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联泓集团是否为经营实体,而非投资主体,是否有员工、办公场所等生产经营必备的要素;(2)结合联泓集团提名四位董事均为联想集团工作背景,其中3位是联想控股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说明未将联想控股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合法性;(3)结合国科控股持有联想控股和发行人的股份比例等,说明国科控股是否为实际控制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0年9月17日

(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文章热词:联泓新材,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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