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IPO过会 将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时间:2018/7/18 9:14:06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7月17日,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据悉,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A股数量不超过2,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25%。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79,485.00万元主要用于年产21.7亿片(粒、支、袋)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昂利康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应用范围主要涵盖抗感染类(头孢菌素类及青霉素类)、心血管类(抗高血压类)、消化系统类、泌尿系统类(肾病类)等多个用药领域。公司主要产品为:包括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头孢克洛三大主要品种在内的抗感染类原料药;泌尿系统类alpha酮酸原料药;包括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硝苯地平缓释片在内的抗高血压类制剂;包括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头孢克洛缓释片、头孢克肟胶囊等在内的抗感染类制剂;包括马来酸曲美布汀分散片、多潘立酮片、胶体果胶铋胶囊在内的消化系统类制剂;以及药用空心胶囊产品。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增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化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头孢类原料药营业收入下降,但毛利率上升且细分品种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的变化趋势;(2)Alpha酮酸原料药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毛利率逐年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细分行业的变化趋势。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经销商、配送商的选取标准,报告期经销商及配送商数量、配送商平均销售金额等指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主要经销商和配送商的进销存情况,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是否存在囤货情况,部分经销商不提供进销存数据的原因及合理性;(3)采取配送商模式对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影响,配送商模式下销售信用政策与经销商模式下销售信用政策的异同,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扩大销售的情况,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披露;(4)对于既是经销商又是配送商的客户如何进行管控;(5)两票制对发行人业务模式及收入的影响;(6)向部分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其同类产品销售额的比重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供应商的业务范围、经营业绩,是否与上述供应商存在除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2017年业务推广费大幅上升,同比增加约2亿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推广服务商的选取标准;推广服务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推广服务商服务情况,市场推广工作内容、付费标准等;(3)业务推广费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否与收入和业务规模相匹配,是否有费用跨期的情形;(4)业务推广费使用是否存在不当利益安排;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制剂类产品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主要销售给北京新美福医药有限公司、福朋医药两家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双方的合作历史,开展合作生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发行人对此类产品的生产是否对其存在依赖关系;未将与两家公司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的原因;(2)发行人相关产品毛利率与细分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合理性;(3)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可持续;(4)两家公司对外销售该产品的毛利率,与所在细分行业平均毛利率的差异及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设立江苏悦新的原因;(2)江苏悦新超额亏损会计处理的原因及过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应收江苏悦华款项及股权质押进展情况;(4)发行人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该事件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完善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7月17日

(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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