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威四海商标注册终获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时间:2022/5/19 16:04:04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奥肯国际

  【导读】

  随着社会公众对商标品牌意识的日益增强,商标注册申请及相关业务量逐年增长,2018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358.6万件;完成商标审查306.5万件。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3142.8万件,累计注册量1939.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680.7万件,平均每6.1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个有效商标;核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4395件,其中国外171件。相关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申请或注册量连年攀升,一定程度上凸显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关注度的提升。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16年居世界第一位。但是现在人们发现,商标越来越难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太多,导致自己心仪的商标没有办法注册成功,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争取自己的商标?下面小编就结合本所的一个成功案例给大家解锁如何行使商标撤三权。

  【案情回顾】

  刘海英经营的一家名为“狼威四海LANGWEISIHAI”的服装店,长期经营与品牌宣传积累了很多客户,服装店的销量逐年上升。刘海英为了维护自己的品牌利益,委托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奥肯国际通过查询得知,此商标已经被施某注册,但由于施某注册后一直闲置未使用,于是通过多种渠道联系施某是否愿意做商标转让。

  经过奥肯国际与施某多次协商,施某同意转让“狼威四海LANGWEISIHAI”的商标给刘海英。2013年12月4日,刘海英和施某共同委托奥肯国际对施某注册成功的“狼威四海LANGWEISIHAI”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后期由于施某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办理转让手续,导致此次商标转让失败。

  于是,刘海英于2016年3月14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狼威四海LANGWEISIHA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体操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等服务项目上。

狼威四海商标注册终获法院支持

  2016年11月25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该商标与施某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狼威四海LANGWEISIHAI”商标近似,驳回了刘海英的注册申请。经营多年的品牌无法得到注册,刘海英于是找到了奥肯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提供帮助。

  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引证商标并未实际投入使用并已长达三年未使用,于是建议刘海英对引证商标提撤销三年不使用,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复审申请。2017年10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此时刘海英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撤三申请还未出裁定。于是复审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刘海英委托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法院判决】

  本案中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于2018年2月15日生效。在本案一审终结前,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于是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在奥肯律师的建议下,刘海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上述事实直接导致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判决支持了刘海英的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

狼威四海商标注册终获法院支持
狼威四海商标注册终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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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及建议】

  本案中,刘海英的商标最后得以注册成功,最重要的就是引证商标成功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当事人通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由于《商标法》不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已投入实际使用,因而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频繁存在,造成了商标闲置。更有投机分子大量抢注、囤积注册商标,待价而沽,试图牟取暴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项规定显然是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因此,当一件商标闲置不用长达三年以上,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若商标注册人的确没有使用该商标,则该商标就符合被撤销的情形。

  因此,当前在先商标基数如此庞大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的确很中意一件商标,而经调查发现该商标的注册人已注销、或被长期吊销营业执照、或该商标不是注册人的主商标已停止使用超过三年,企业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以便让该商标可以由新企业注册、持有并投入使用。

(作者:奥肯国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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