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肯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美神MAXSUN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

时间:2022/5/19 15:52:47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奥肯国际

  引证商标在确权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撤销的,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势变更,依据变化了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当出现引证商标被撤销、驳回、宣告无效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人民法院仅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忽视已经发生变化的客观事实,判决维持商评委的上述决定,显然对商标申请人不公平,也不符合商标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属性以及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

  【案件背景】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原告佛山市美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7035607号“美神MAXSUN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5308453号“美神”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111504号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本次涉案诉争商标由原告佛山市美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独创自行设计,并经过持续大量广泛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委托奥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德春针对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11504号关于第17035607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商标局已撤销引证商标在第24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商标局尚未作出撤销引证商标注册的决定,被告依据当时引证商标状态所作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引证商标撤销决定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附判决书:

“美神MAXSUN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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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神MAXSUN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
“美神MAXSUN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情分析及建议】

  本案属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商标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在商标驳回复审后续的诉讼期间,商标的注册程序并未完成。因此,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如果引证商标在诉讼程序中因三年连续不使用而被商标局予以撤销,鉴于申请商标尚未完成注册,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据变化了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根据商评委2018年6月19日发布的《2017年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汇总分析》中的数据显示,2017年,法院考虑情势变更因素判商评委败诉的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因情势变更导致的一审败诉占比约为28.4%,二审败诉占比约为22%。

“美神MAXSUN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
“美神MAXSUN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

  情势变更原则的讨论通常见于民法,究其实质,情势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实践中,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合同纠纷的裁判已不鲜见。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相应规定。

  从法理上讲,虽然情势变更理论主要源于和适用于合同法等民事领域,但诚实信用同样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比如案例所示情形,如不考虑情势变更,确实显失公平。将情势变更原则在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案件当中进行创造性的运用,既体现了我国司法审判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又实现了实质上的正义。

(作者:奥肯国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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