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59个问答柔性解读公司债 市场化与风险意识成关键词

时间:2016/11/17 10:29:01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证券日报

  截至2016年8月底,交易所债券市场中个人投资者的持债占比不足0.4%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的热情高涨,但随着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的加大,债券违约风险事件逐渐多发。为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债券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帮助投资者客观认识债券市场的特点与规律,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近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联合公司债券监管部收集整理了投资者较为关注的59个问题,内容涉及基础知识、发行交易、投资风险、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必将有序打破“刚性兑付”,任何信用债都是存在违约风险的。

  当前,我国信用债券发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既涉及行政审批(或核准),也涉及注册(或备案)自律管理。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由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由央行审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负责注册;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会负责审批。

  二级市场管理方面,央行依据《人民银行法》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监督管理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市场的管理延伸至参与市场的承销机构、评级机构、自营机构和投资者行为管理。

  此次证监会两个部门对公司债券知识的全覆盖性解读,强调了市场化、法制化理念,同时向市场参与者提醒风险预期与风险自担等债券市场的基本原则。

  对个人投资者提出三条建议

  在基础知识篇,证监会做了普及性的释义,如债券定价、债券估值等基本知识。在发行交易篇,对公司债券种类、交易方式以及信用评级等作出详细解读。

  而在基础制度篇,证监会印制的手册扫除了一些普通投资者的认知盲区,如交易所债券市场不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零售市场。而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并且投资者类型丰富多元,结构比较均衡。证券公司、保险、基金、信托、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法人、QFII/RQFII等都是债券市场的主力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的账户数量相对较多,但投资债券占比并不高。截至2016年8月底,交易所债券市场中个人投资者的持债占比不足0.4%。

  在对公司债进行全面梳理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篇中提出,由于个人投资者是债券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债券市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市场,个人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在信息处理、交易成本、风险承受力等方面处于劣势,因此要审慎投资,采取合适的方式或策略。

  证监会提出三条具体建议,一是宜通过债券型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间接参与;二是不可仅认准票面利率或收益率高就买。相反,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由于风险认知和处理能力相对有限,购买利率债、高等级信用债可能是较合适的选择,尽管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的利率低一点,但安全性高一点;三是不可超出自己的能力运用杠杆。通过结构化产品、回购套作,固然可以借用别人的资金“以钱生钱”放大收益,但遇到不利情况时也会承受更大损失。杠杆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不宜因贪图过高的收益而超出自身投资能力和承受能力盲目放大杠杆。

  警惕发行人“总债务篮子”失控

  除了上述基础性知识、基础性制度、发行交易的解读以外,证监会在投资风险篇、投资者保护篇、司法救济篇的阐释更为详尽。

  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质押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其中政策风险是指因政策变动对债券价值或投资者行为造成限制或制约的风险。

  比如,随着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政策措施的落地和严格化,一些运作不规范的城投类企业发行的债券偿债能力引发投资者担忧。再比如,如果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可投资债券的范围做出调整,金融机构需要适应监管要求而被动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证监会还特别提醒,国企发行的债券偿债保障来源于其自身财务资源和商业化的增信安排,政府没有兜底的法律义务。当国有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内部现金流不足且不能及时从外部获取资金时,其发行的债券也会违约。例如,2015年,央企控股的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未能按时足额兑付,成为近年来我国首单实质违约的国有企业发行的公募债券。2016年,国有企业东北特钢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也出现了违约。因此,投资者购买债券,不能只看“名头”,不能认为购买国企发行的债券就会高枕无忧。

  对于一些发行人多渠道举债,存在“总债务篮子”失控可能引发偿债风险的预期现象。证监会特别提醒,债券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买方市场,机构投资者的谈判能力较强。在债券正式发行之前,发行人和承销商一般会向有意向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非正式推介,在此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可以就债券的特定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针对发行人潜在的过度举债风险,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行人的“总债务篮子”(包括贷款、债券、信托融资等)不能超过某一规模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新的举债超过一定规模或比例后,约定发行人应及时披露。通过事前的积极参与,设置限制性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可以为自己及时知悉风险、控制风险赢得主动。

  监管部门

  不对投资收益做保证

  2015年以来,信用债违约案例明显增多,债券投资风险逐渐暴露。一些投资者认为债券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或是自律组织备案,是经过“权威机构”把关的,认为理应有保障。

  对此,证监会特别提醒,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监管部门只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并不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保证。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相关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证监会一贯重视推动建立市场化、法制化的债券信用风险处置机制,重点体现在强化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督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同时,对于欺诈发行,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在投资债券的过程中,也应树立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

  近年来,债券违约后的各种救济途径较为畅通,证监会发布的手册列举了多种救济方法。债券违约后,投资者可以视情况采取不同救济途径,包括自主协商、仲裁、违约求偿诉讼、破产诉讼等途径。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债券本质是发行人和持有人基于《合同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券发生违约时,诉讼标的均是发行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因此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法提请法院采取共同诉讼。

(作者:左永刚 编辑:chenye)
文章热词:证监会 公司债 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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