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与中集新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时间:2018/7/17 13:38:19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或“公司”)与中集新型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新材”) 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在湖南省株洲市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基于合作方飞鹿股份在轨道交通行业、新能源制造行业、长株潭装配式建筑行业等市场资源优势,以及其在涂料技术特别是水性环保涂料的技术优势;基于合作方中集新材在集装箱制造行业的市场资源优势,以及其在胶粘剂、复合材料的技术优势;双方互视对方为重要合作伙伴,将充分发挥各自的市场和技术优势,通过业务或资本合作,实现双方共赢,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标

  中集新材与飞鹿股份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产品及业务实现在双方市场相互拓展,从而双方产品都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达到双方获得更大的经济价值目的,并为双方未来进行资本整合,开展更深度和广泛的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合作项目

  1.中集新材生产的胶粘剂、塑料型材、高分子地板等产品,飞鹿股份依据自身市场资源优势,积极为中集新材提供市场相关信息、渠道、销售协作和代理业务;

  2.飞鹿股份生产的油性涂料、水性涂料产品和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中集新材依据自身市场资源优势,积极为飞鹿股份提供市场相关信息、渠道、销售协作和代理业务。

  (三)合作方式

  1.业务合作

  双方前期开展业务合作,经友好协商,针对各具体项目的合作事宜,包括各项目的具体合作方式、合作内容、结算模式、利润分配方式等,将经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

  2.资本合作

  待双方合作时机成熟,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推进资本整合。

  (四)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战略合作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预期效果,故需要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如下规定:

  1.双方的权利

  (1)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如约提供相关服务;

  (2)双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提供相应损失的经济赔偿。

  2.双方的义务

  (1)飞鹿股份基于自身在轨道交通、新能源、桥梁、民用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的市场资源优势,应积极推进中集新材胶粘剂在上述市场中的应用,积极推进塑料型材、高分子地板在轨道交通中应用。

  (2)中集新材基于自身在集装箱市场的资源优势,应积极推进飞鹿股份涂料、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在特种车、集装箱领域的应用。

  (3)双方有相互提供相关团队支持的义务,双方均安排专人对接,形成团队,协同配合,全面做好各方面工作。

  (五)其他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完成协议合作事项为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合作,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特别提示:本稿来源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风险提示:风险提示详情请查阅飞鹿股份公司公告

(作者:佚名 编辑:ID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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