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时间:2016年07月07日信息来源:证券时报

  为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昨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个月。

  银监会表示,《指引》是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统领性、综合性政策文件,旨在健全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和要素,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近年来,银监会陆续制定了各类审慎监管规则,覆盖了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并表管理等各个领域,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规制体系。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从现有规则中梳理提炼出共性要素,同时参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要求,起草了该《指引》。

  《指引》包含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与目前银行业通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和做法较为一致。因此,不少分析人士认为,《指引》对银行业造成的影响不大,但由于该《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银行业机构,会对这类机构形成一定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要求银行评估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大收购和投资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建立内部审批流程和退出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活动时,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指引》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全覆盖原则,即风险管理覆盖各项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等,银行所制定的以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的应急计划,应当涵盖对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

  在风险治理架构方面,《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并分别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在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管理方面,《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按照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设定风险限额。风险限额应综合考虑资本、风险集中度、流动性、交易目的等。

(作者:佚名 编辑:che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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