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高管两度出手增持股份

时间:2020/1/6 14:07:15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证券日报

  2020年元旦刚过,新一年首笔上市银行稳定股价措施就已启动实施。浙商银行在2020年1月2日发布公告称,包括该行董事长、行长在内的13位董事、高管于今年1月1日起增持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16.64万元。

  这也是半个月内浙商银行增持稳定股价的第二次举措。2019年12月21日,虽然尚未触发实施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浙商银行曾发布公告称,该行11名高管自愿以不少于1200万元自有资金,自2019年12月23日起6个月内,增持该行A股股份。    

  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12月24日,浙商银行A股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94元(以201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已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    

  浙商银行在公告中称,包括浙商银行董事长沈仁康、行长徐仁艳等13人,将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少于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16.64万元。同时,监事长于建强将自愿以不少于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公司A股股份。公告称,这一增持计划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期6个月;上述董事、高管及监事长在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上述增持股份。    

  2019年12月21日发布的增持公告称,包括该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行长助理、首席信息官、首席财务官等在内的共计11名高管将自2019年12月23日起6个月内,拟以自有资金不少于1200万元,自愿增持公司A股股份。据了解,这一“自愿增持”计划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    

  浙商银行在这次公告中表示,此次最新的13位董事、高管增持属于履行稳定股价义务,之前的11名高管增持属于自愿行为,两个增持计划的法律性质、实施主体、金额下限、实施期限和锁定期限等均有区别,自愿增持计划不能代替本次稳定股价增持计划。    

  记者注意到,刚刚过去的2019年,有10家A股上市银行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相关银行所采用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大股东增持、高管增持。    

  业内人士指出,大股东及高管纷纷出手增持,传递出看好自家银行未来发展的信心。在当前银行业平均市净率0.7倍至0.9倍的超低背景下,银行股的安全边际已经显现。    

  (原标题:“自愿”+“稳定股价” 浙商银行高管两度出手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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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东 编辑:id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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