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光电过会 将于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时间:2020/7/1 13:56:18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 6月30日,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或公司)精选层挂牌申请获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公司将登陆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据悉,微创光电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1,2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00%。公司本次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20,000.00万元,主要用于智慧交通产业基地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微创光电主要从事智慧交通领域中以视频为核心的高速公路监控信息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涉及智慧交通系统各个层次,但主要聚焦于应用层,公司主要产品为用户提供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指挥服务等,在高速公路行业主要涉及“交通管控”、 “应急指挥”、“路网运行监测”、“高速公路收费”等。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公司治理。陈军及其 5 名一致行动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卢余庆等 5 人为陈军的一致行动人,5 人在作为公司股东、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始终与陈军保持一致行动,如卢余庆等 5 人发生相关意外事件致使其自由受到限制或者丧失其自主表达能力,或因故无法出席董事会而无法亲自投出与陈军意见一致的表决票等情形时,则卢余庆等 5 人应无条件自动授权陈军作为受托人代为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陈军的签字认可即代表卢余庆等 5 人的意见,卢余庆等 5 人应无条件予以认可陈军代为作出的表决结果,但陈军不得据此损害卢余庆等 5 人的合法财产及人身权利。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在特殊情况下,卢余庆等 5 人应无条件自动授权陈军作为受托人代为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十七条、《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等相关规定,《一致行动协议》、《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是否会影响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收入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披露的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为“在货物已发给客户,客户对货物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凭据”,确认证据是“验收确认单”,但发行人在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第四季度收入确认的主要客户情况时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为“收货确认单”。请发行人明确说明:(1)具体收入确认依据、主要客户在收货确认后的后续验收情况,收货确认和验收确认的区别,有无以“收货确认单”代替“验收确认单”的情况。(2)结合销售合同条款和实际退货率说明在系统集成商实现最终销售之前是否存在风险报酬尚未完全转移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3.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一大供应商海康威视全资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1,330.06 万元、1,734.44 万元、1,382.05 万元,分别占公司采购金额 22.41%、 28.82%、19.74%。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新冠疫情对发行人原材料供应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

(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文章热词:微创光电,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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