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决定对陈浩名下证券账户 实施限制交易一年

时间:2018/8/13 16:09:53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日报》记者日前从上交所了解到,因为违规减持,上交所决定对陈浩名下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纪律处分。

    经查明,2018年7月16日,投资者陈浩名下证券账户(账户号码:A75XXXXX65)通过大宗交易从宁波博泓合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博泓)处买入400万股维维股份股票。7月17日,陈浩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400万股维维股份股票,并再次通过大宗交易从宁波博泓处买入400万股维维股份股票。7月18日,陈浩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103.88万股维维股份股票。

    上述大宗交易出让方宁波博泓于2017年12月份协议受让11534万股维维股份股票,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9%,成为维维股份大股东。宁波博泓先后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陈浩的800万股维维股份股票均为前次协议受让所取得,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规定的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

    在此期间,除上述大宗交易买入股票外,陈浩名下证券账户均未持有以其他方式买入的维维股份股票。因此,作为宁波博泓大宗交易减持维维股份的受让方,陈浩账户7月17日、18日两次减持大宗交易受让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减持细则》第五条关于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的规定。

    从违规情节看,根据大宗交易双方会员提供的相关材料,7月上旬,大宗交易出让方及其指定会员已向受让方明确告知拟大宗交易出让股份的减持受限性质,以及受让后的减持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监管要求。在大宗交易前已明知受让股份为宁波博泓协议转让取得的情况下,陈浩账户于受让第二天(7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前日(7月16日)大宗交易受让的全部减持受限股份,数额巨大。

    此外,7月17日下午上交所发现陈浩账户涉嫌违规减持后,已就相关股份为减持受限股份、在大宗交易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等情况明确告知陈浩账户指定交易会员。在与会员沟通中,陈浩无视监管要求,坚持认为该部分股份不属于减持受限股份。7月18日,陈浩账户再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前日(7月17日)大宗交易受让的减持受限股份。

    “由此可见,陈浩账户违规减持主观故意明显,违规情节恶劣,属于严重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减持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的情形。”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

    该人士同时表示,陈浩账户减持维维股份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恶劣。该账户现仍持有的维维股份股票属于受限股份,应继续遵守大宗交易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切实遵守法定义务,实现过罚相当的惩戒目的,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减持细则》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决定对陈浩名下相关证券账户(账户号码:A75XXXXX65)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12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不得卖出维维股份股票,周期为一年。

    该人士最后表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原标题:上交所决定对陈浩名下证券账户 实施限制交易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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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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