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被代表”成为担保人 “不知情”应匹配“不买单”
24日晚间,一则上市公司“被担保”的消息吸引了市场注意。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言的“被担保”并非上市公司融资时获得担保,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表”成为关联方融资的担保人,甚至在关联方无力偿还时成为被追债主体。
众所周知,关联方违规担保危害大,是资本市场痼疾之一。客观来看,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在股改之前更为高发,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全面落地,这些行为随着“大小非股东”获得了减持、退出通道而一度有明显好转。但是,在近年来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企业难以“躺赚”的背景下,此类行为有卷土重来之势,且单个个案金额甚至可能更高。
笔者通过梳理同花顺数据发现,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公告标题中含有“违规担保”字样的消息已有88条,其中大量大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资产被冻结,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同时涉及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问题。
据笔者观察,在过往的很多诉讼中,由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部分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法人重合,司法机关很可能根据“表见代理”原则认定违规担保行为有效。不仅上市公司被判处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其优质资产、主要账户遭查封、冻结,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伤及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最近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上市公司“被代表”、“被担保”的行为进行了更严谨的划分,非“善意”债权人将不受保护。
对于普通非公众公司而言,银行等债权人通常没有渠道、也没有能力采取特别手段去验证授权文件的真伪,所以大多数情况确实属于善意债权人。但如果担保主体是上市公司则并不一样。根据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且对外公告,银行等债权人有能力、有条件从公开信息披露中了解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否合规,是否经过合规决策程序,因此通常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没有公告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件、私刻公章行为,如果银行等债权人不经过核查就去擅自签署担保合同,则不应被认定为善意,而“不知情”的上市公司也就无需为此“买单”。
(原标题:上市公司“被代表”成为担保人 “不知情”应匹配“不买单”)
版权说明:我们转载的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您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谢谢。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中国上市公司网立场。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力合科技迎来上市 谱写发展新篇2019.11.06
- 美迪西:科创板首家CRO上市企业2019.11.05
- 多家新三板公司近期撤回上市申请2019.08.14
- 监管部门联袂发声“撑A股” 专家2019.08.14
- 科瑞技术:高度依赖苹果公司有隐忧2019.06.19
- 值得买IPO舆情监测2019.06.12
最新文章
-
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
-
易会满:谨记四个敬畏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下称中上协)20......
-
共谋供应链发展新思
随着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与应......
-
瑞华所33个IPO项目被
据7月28日晚嘉澳环保、百利科技、......
推荐文章
-
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
-
易会满:谨记四个敬畏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下称中上协)20......
-
共谋供应链发展新思
随着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与应......
热门文章
-
共谋供应链发展新思
随着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与应......
-
航天宏图:遥感和北斗
历经四轮问询,从59问到1......
-
睿创微纳铸就“黑科
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