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新三板市场的监督权与名誉权

时间:2016年06月06日信息来源:证券时报

  日前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一位名叫吴学益的律师,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账号举报神州优车,并提出质疑,在举报信的尾部署名时用了律师身份。神州优车向记者表示,已经报案并立案,吴学益也于第二天主动删除微信内容。无独有偶,去年分豆教育被某投资机构质疑其财务存在问题时,分豆教育却没有选择报案,而是设立投资者开放日,从而化解危机。如果在危机出现之前,媒体及市场人士的监督权发挥作用,会不会提前发现问题,从而保护市场及投资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但如果因为滥用监督权从而使企业名誉权受到损害,这一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呢?

  市场监督权与企业名誉权在新三板市场上究竟该如何划分红线和底线呢?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杨兆全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毫无疑问都要受到社会的监督,包括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管部门的监督。对于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而言,国家规定了更为深入的信息披露要求。社会对他们外部的监督和质疑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举报信及自媒体的负面文章,如何界定是否侵害企业名誉权?杨兆全认为,是否侵害公司的名誉权,核心在于是否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故意传播明知虚假的负面信息。

  对于两者的红线问题,他表示,名誉权与监督权之间的红线很好界定,就在于不故意捏造和传播不实的负面信息。如果一位关注新三板的公民想表达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应该如何表达?可以推测、可以质疑,可以反对、可以揭露,但不能无中生有,把传闻当作客观事实。

  不过,对于自媒体这种新出现的传播主体,如何确定其责任?自媒体有没有新闻监督权?自媒体有没有市场监督权?在这一问题上,杨兆全表示,任何社会公众和任何媒体都有监督权。“面对媒体的监督,被监督的公司肯定不高兴,有些公司会借助公权力机关的力量对监督人进行打击报复,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正常的舆论监督必须得到保障。”他说。

  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对于新三板市场的监督权与企业名誉权之间的界线问题,监管部门应该建立专有监管通道,而不是举报等简单的方法。目前监管趋于严格,已使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但对于7000多家企业监督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应该引入市场监管模式。“未来,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越来越多,会有更多此类事件发生,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处理和对待的方法,还会出现更多的争论及案件。”他说。

(作者:佚名 编辑:che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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