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中国上市公司网 >> 机构 >> 律师 >> 浏览文章
 

南京医药未及时披露受罚 诉讼时效仅余最后八个月

  2015/7/8 10:32:42  投资快报  费国海 【字体:

  作为中国医药行业首家中外合作上市企业,南京医药(600713)无疑备受各界瞩目,近期也是题材不断:与沃尔格林博姿 (WBA)合作;201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高达233.19%等都引起股民追捧,股价也从2014年12月31日收盘的7.19元暴涨至2015年7月3日收盘价13.04元,几近翻番。不过该公司面临的诉讼也不少,其6月19日公告即披露,因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庆云青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关违约金,公司已就此事向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南京医药在起诉他方的时候,其早年的虚假陈述也可能引发大量股民起诉索赔。

  未及时披露受罚

  早在2014年3月20日,南京医药(600713)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江苏监管局经调查认定,南京医药存在未及时披露放弃子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以及未及时披露委托收购股权事项。违法事实如下:(一)未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事项,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事项;(二)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恒健”)86.825%股权事项。经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南京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还对3名负有责任的时任高管也处以罚款。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3.91元以上买入或帐面盈利者仍可能符合索赔条件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及行政处罚等材料,在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南京医药(600713),并且在2012年3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管辖法院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国华律师指出,即使股票早已卖出或者目前帐面盈利,只要符合索赔条件,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刘国华律师举例说明:该民事索赔案计算损失的基准日为2012年5月11日,基准价仅为4.46元,揭露日至基准日的最低价仅为3.91元。如果投资者在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3月6日期间以5元买入10000股600713,投资者如果在2012年3月29日以4元卖出,则投资差额损失为1万元,如果在2012年5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则投资差额损失为5400元(即使他持有至今,帐面盈利8万以上,仍然可以索赔5400元以上).

  诉讼时效仅余最后八月

  根据法律规定,该案诉讼时效为两年,目前仅余最后八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这意味着股民过期将失去获赔的机会。刘国华律师表示,比如在最近佛山照明案的胜诉股民开始领款后,仍然接到大量股民要求参加诉讼的电话,不过很可惜,诉讼时效已过,未起诉的股民已经丧失胜诉权,律师也不可能再代理股民起诉了。

  资料显示,2012年3月31日,南京医药的股东人数为9万多,根据股价走势,其中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目前维权人数较少,因为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不敢或不愿索赔。刘国华律师表示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监管部门的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