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港股通公司供股不可排除内地股东

时间:2014年11月17日信息来源:香港东方日报

  港交所(00388)上市部门提醒本港上市公司,如果港股通(南向交易)股票发行人排除内地股东参与供股或公开发售,上交所有权将有关股份剔出港股通可投资股份名单。

  港交所上市部门发表沪港通下上市公司常见问题,以协助香港上市公司在沪港通下遵守《上市规则》。根据沪港通,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南向交易,买卖港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票。港交所表示,虽然上市公司续受香港《上市规则》规管,持续上市责任也不会因为沪港通引起重大改变,惟公司需留意其股东基础将扩大至包括内地投资者,因此需要特别注意,在进行公司行动时,需坚守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原则;“A+H”股公司在必要时需在两地同时停牌;以及向所有股东发出清晰的公司通讯。

  A+H停牌需同步

  港交所称,上市部门认为按照中证监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规定,港股通股票发行人没充分理据排除其港股通股东参与供股及公开发售,如上交所认为有关发行人于没有充分理据下,排除内地股东参与供股等,上交所有权将该发行人股票剔出港股通股票范围,港交所也不会批准其发行供股股份或发售股份。

  留意实物分派制

  港交所续表示,公司向原股东发售或进行实物分派时,南向可能获配发认股权证或其它可换股证券,如果有关证券是上市但非港股通合资格证券,南向股东只可通过沪港通在港交所出售,不可购入该等证券;如果获配发的证券并未在港上市,南向股东不可在港交所买卖该等证券,香港中央结算与中国结算将就具体个案决定如何处置南向股东认购或收取的该等证券,因此港交所提醒本港上市公司,在向股东发行或分派证券时,需要考虑向所有股东提供以现金而非证券形式收取的选项。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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