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拟改上市规则瞄准新经济

时间:2017/6/20 9:46:41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港交所拟改上市规则瞄准新经济 投资者忧心企业管治

  香港交易所6月16日建议设立“创新板”,并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在该板上市,以吸引具高增长潜力的新经济公司,提升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尽管如此,一些国际投资者和市场人士对企业管治表示出了担忧。此外,尽管创新板能让部分不符合内地上市条件的企业上市更便利,但从估值、需求等方面来看,A股仍具竞争力。

  6月16日收市后,港交所(388.HK)一口气公布了两项重大上市规则改革建议的公众咨询文件,提出了包括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在新设的“创新板”上市集资等多项措施,希望吸引新经济企业赴港上市,拓宽香港资本市场。

  如果成功实施,这应该是自1999年11月香港推出创业板之后最为重大的上市规则改革。市场对此总体反应正面,6月19日,港交所股价收涨2.73%,成交量亦明显高于平日。

  自2014年因为不接受双重股权架构(Dual share class)企业而痛失阿里巴巴的首次公开发行(IPO),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们就此争议不断。批评者认为,香港股票市场以现有上市框架无法为极具活力的新经济企业提供融资,正在落后于时代。

  据港交所数据,目前香港的上市公司中,许多来自金融及地产行业,占香港市场总市值 44%。相比之下,过去10 年来自新经济行业的上市仅占香港市场总市值 3%,纳斯达克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比例分别为59%及 44%。

  本次上市规则改革建议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提升既有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门槛及监管要求,此后主板的定位将会是“优质板块”,最低市值要求将由 2 亿港元增至 5 亿港元;创业板则定位于服务符合所需财务及业务记录期要求、而又希望吸引散户和专业投资者的中小型发行人;另外,为满足新经济公司及初创企业的需要,新设创新主板与创新初板,允许采用非传统管制架构(主要指双重股权架构)或尚未盈利的企业上市集资,也接受内地公司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

  港交所表示,过去十年,符合创新板上市条件、但香港未能争取其在港上市的公司的首次公开招股集资额合计490 亿美元,是香港同期首次公开招股集资额的 17%。

  德勤全国上市业务组联席主管合伙人欧振兴回应记者时表示,很欣喜看到这样顺应市场变化的改革建议,作为一个整体的框架性改革提案,相信能避免“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

  多层次、有深度、能服务不同投资者需求是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的指标。香港于1999年末推出创业板时正值“互联网泡沫”爆破前夜,其时也是希望服务于新兴公司。然而随着世事变迁,近年来香港创业板上股权过度集中、上市后大涨大跌、“老千股”横行等问题,逐渐令一些投资者甚至看到“8”字头代码的股票就避走不及(注:许多创业板公司上市代码为“8”开头)。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上市规则改革建议有助于更好地区分各个板块的定位,服务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也有助于投资者更清楚地认识到相应的投资风险。香港证券业协会主席缪英源6月19日对媒体表示,该协会欢迎上市架构调整的新建议,认为建立创新板是正确的方向,相信能提供更多渠道给不同投资者,适应他们不同的需求。

  同股不同权:彼之砒霜吾之蜜糖

  以互联网巨头谷歌为代表的许多新经济企业常采用双重股权架构,该制度把同一个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级别,每个级别对应不同比例的投票权;而传统上无论身份如何,股东持有的每一股都享有一样的投票权。

  支持者认为,互联网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尤其需要给予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更高的决策权,这有利于企业创造优于市场的回报和更长远的价值;而反对者则担心,这种股权之间权利的不平等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目前主要金融市场中,只有美国允许这种股权架构的公司上市,而拥有此类架构的往往是互联网等新经济公司。

  美国目前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当地上市,新加坡也正在研究。香港错过阿里巴巴IPO之后就此展开了持续辩论。争论在2015年6月达到高潮,港交所表示双重股权架构获市场人士支持,将展开第二阶段咨询,让人一度以为通过在望。不过到了2015年10月,香港证监会还是否决了这一提案,表示暂不实施。

  6月16日新的上市规则调整咨询发布之后,相对于内地总体乐观的反馈,一些国际投资者和市场人士表示出了担忧。“股权结构的设置代表了公司管理层对他们的股东的态度。”亚洲企业管治协会(ACGA)创会秘书长艾哲明(Jamie Allen)日前对记者表示,双重股权架构就好像是公司高管对小股东说,“我们不在乎你们的意见”。

  他认为,亚洲金融市场,包括香港,整体上对投资者的保护不足,美国开放“同股不同权”同时也在法律层面给予了更多支持,而美股的信息披露也做得比亚洲市场好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同股不同权”对股东是不公平的。

  他所谓的美国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是指,美股法律赋予小股东的“集体诉讼权(class action)”,如果拥有“特权”的股东左右公司决策使小股东的权益受损,小股东可以行使“集体诉讼权”,选择由一名原告人代表全部小股东控告拥有“特权”的股东或公司管理层,追讨赔偿。

  不过,欧振兴认为,“防患于未然”的事前提示,好过事后的提出诉讼补救。主板、创业板、创新主板和创新初板各自定位明确之后,投资者能够在投资之初就更加了解所面对的风险和公司运作,这也能改善整体市场气氛。其他预防性的手段也可以包括要求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提高业绩公告的频次等等。

  举例而言,财报披露周期问题一直被港股投资者诟病。香港是亚洲唯一一个不要求主板公司披露季度财报的上市地点,而咨询建议中就创新初板和创新主板的财报披露建议要求依然是只需披露半年报及年报。这对运营稳健的蓝筹公司的投资者来说,可能不会有太大困扰;但对创新型企业来说,半年足以改变全局,滞后财务数据将带来更大风险。

  吸引新经济企业需要一体化措施

  港交所在咨询文件中称,计划就“新经济”的定义制定指引,并用于创新板上市。此类公司横跨不同行业,包括生物技术、医疗保健技术、网路与直接营销的零售业、网际网络软件与服务、资讯技术服务、软件、电脑与周边设备等等。

  欧振兴相信,假如建议能获通过,香港的创新主板或能吸引到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甚至吸引它们私有化到香港上市,而它们已被投资者熟知,相信不用太过担心流动性问题。

  不过他表示,想要吸引新经济公司来香港上市集资,只是开放接纳“同股不同权”企业不足够,更需要一体化的措施来推进,包括政府各项鼓励创新的政策配套以及像“硅谷”一样更好的创新投资气氛。

  “创投基金在推动创新企业发展方面有重大作用,如果政府能提出更多的配套措施吸引风投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参与,相信将有助整体创新生态的建设;另外最近港交所与香港科技园推出的‘上市之路’平台在本地营造出更好的区域性创新文化氛围。”他说。

(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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