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IPO过会 将于上交所主板上市

时间:2020/11/27 9:28:50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 11月26日,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科技”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上交所主板上市。

  据悉,爱玛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6,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6.10%。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168,086.38万元,主要用于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自行车整车及配件加工制造一期项目、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自行车整车及配件加工制造二期项目、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自行车整车及配件加工制造三期项目、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自行车整车及配件加工制造四期项目、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自行车整车及配件加工制造五期项目、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自行车整车及配件加工制造六期项目、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塑件喷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升级及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端店面营销网络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爱玛科技成立于1999年,并于2004年步入电动自行车行业,是中国最早的电动自行车制造商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通过对“爱玛”品牌的塑造与推广、供应链的整合以及营销网络的管理,在全国建立了较为系统而全面的营销网络。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电动自行车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已成为电动自行车行业龙头企业。“爱玛”商标于 2011 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爱玛连续多年荣获工信部指导发布的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电动自行车品牌第一名。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较多,实际控制人胞姐张红家庭投资并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胞妹张茹投资并控制的企业等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与发行人供应商重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方面相互独立,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2)报告期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协同发展和共用釆购、销售渠道情形,是否构成经营同一种业务;(3)发行人与前述公司存在较多供应商重叠的原因,发行人与上述企业同其他第三方釆购同类产品的价格是否存在异常,上述企业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4)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联合釆购,或利用家族关系影响对方企业正常商贸活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019年4月15日起,发行人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即“《新国标》”)对生产车型进行调整,原豪华款电动自行车改型为电动摩托车。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生产电动两轮摩托车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以及取得资质的时间;(2)“新国标”实施后,发行人按旧国标生产的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产品处置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无法按新国标处理的情形仍在存货列示的情况,是否有重大损失;(3)电动摩托车是否存在销售区域限制等问题,《新国标》的实施对发行人经营的具体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发行人收入逐年增长,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经销商实现终端销售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同经销商共管异地仓库及已销售产品的情形;(2)部分客户采用第三方回款模式的原因、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回款方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5年发行人将爱玛体育转让给三商投资和天津富士达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2)富士达将其所持爱玛体育股权转让给三商投资的原因,转让价格与原受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对爱玛体育进行资产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2018年1月三商投资收购股权与发行人收购资产定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0年11月26日

(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文章热词:爱玛科技,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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