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IPO成功过会 致力于成为全国性知名健康连锁零售企业

时间:2020/9/4 9:42:26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 9月3日,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之佳”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上交所主板上市。

  据悉,健之佳拟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325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92,090.00万元,主要用于新开门店建设项目、医药连锁信息服务项目、全渠道多业态营销平台建设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健之佳主要从事药品、保健食品、个人护理品、家庭健康用品、便利食品、日用消耗品等健康产品的连锁零售业务,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历经多年逐步发展和积累,公司从昆明起步发展,立足云南,涵盖云南、重庆、四川、广西等区域,专注扎根西南,依托较为完善的连锁零售网络和专业医药服务实力,构筑核心竞争优势,形成稳步走向全国的发展战略趋势,构建了以药品销售为主、健康护理和便利品销售为辅,直营连锁药品门店实体零售为核心,与电商经营有机结合的商业模式和多元化社区健康服务生态圈,成为具有较强区域竞争实力的全国性知名健康连锁零售企业。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王雁萍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历史上王雁萍持有发行人股份曾由李莹代持;王雁萍之配偶强卫东自2006年12月起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任职,并自2011年8月起担任云南省重点项目稽查员,2017年4月退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历史上王雁萍持有发行人股份曾由李莹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相关规定的情形;(2)王雁萍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党和政府关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的相关规定,王雁萍之配偶强卫东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发行人谋取利益的情形;(3)云南省发改委是否知晓王雁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事项,王雁萍股份未予清理的原因,是否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亏损门店比例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老店亏损约占全部门店的10%;报告期内有部分门店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终止医保服务协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关闭亏损店铺的标准,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2)报告期内老店亏损的原因,未及时关闭亏损老店的原因,亏损老店扭亏为盈平均所需时间;(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医保定点门店超出医保卡支付范围结算非药品或医疗用品情形,是否为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与医保相关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4)门店相关资产期末减值测试结果,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较大且持续增长,其他业务毛利率高达70%以上,其他业务收入产生的毛利占净利润比例较高;其他业务收入占医药零售业务收入的比重、其他业务收入与门店总数之比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存在客户与产品销售对应不一致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业务模式和构成、服务内容和定价原则,客户向发行人支付高额商品促销服务、市场推广服务和仓储配送服务的商业合理性;(2)其他业务收入与相关产品采购的对应关系、不同客户之间其他业务收入与对应的产品采购金额比例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在发行人收入及门店规模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其他业务收入占医药零售业务收入的比重、其他业务收入与门店总数之比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归集情况及毛利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4)发行人对标零售企业而非同行业公司的合理性,其他同行业公司未采用与发行人类似商业模式的原因;(5)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和非交易性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医药制造企业***、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0年9月3日

(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文章热词:健之佳,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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