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IPO过会 将于上交所主板上市

时间:2020/1/10 10:32:36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 1月9日,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电力”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上交所主板上市。

  据悉,晶科电力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24,121.2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本次拟投入募集资金250,000.00万元,主要用于辽阳忠旺集团230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营口忠旺铝业156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宝应光伏发电应用领跑者 2017 年柳堡 2 号 100MW 渔光互补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公开资料显示,晶科电力作为一家清洁能源服务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光伏电站运营、光伏电站转让和光伏电站 EPC 等,涉及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转让等环节,以及光伏电站 EPC 工程总承包、电站运营综合服务解决方案等。光伏电站运营业务为公司成立至今的核心业务,公司开发的光伏电站项目包括领跑者光伏电站、普通地面电站(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复合电站)、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等多种类型。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晶科能源持有境外光伏电站资产、技术领跑者基地及个别EPC项目,报告期发行人联合晶科能源共同投标光伏领跑者项目;实际控制人李仙德、李仙华的兄弟李仙寿控制的部分企业主要从事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运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重合。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主要利用晶科能源渠道获取客户和订单,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市场开拓能力、经营能力;(2)股权托管有无最长期限安排,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有明确履行期,通过股权托管能否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3)发行人与李仙寿控制的企业是否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或利益冲突,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结合发行人与李仙寿控制的企业供应商重叠情况,说明发行人采购价格公允性,李仙寿控制的企业是否为发行人承担费用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和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均在70%以上,2016、2018年利息支出超过当年净利润。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应收账款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一致;说明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减值计提是否充分;(2)说明2019年是否因未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列为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财务风险及偿债压力,相关事项及风险是否充分披露;(3)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天津富欢或四川东旭做出了放弃票据追索权的承诺或其他类似安排;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是否为出票人签发或背书转让票据提供财务支持、保证金或其他利益安排;(4)结合天津富欢报告期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说明出票人为天津富欢总金额为30,397.9万元的五张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发行人认为已经收回对四川东旭全部应收账款的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发行人向关联方晶科能源采购组件、支架等,占同类采购的比例报告期期初金额及占比较大,发行人新增的部分供应商成立时间较短或无实缴资本。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前十大供应商销售给发行人的产品是否存在最终来自于晶科能源的情况;(2)部分供应商的实力与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匹配,选择该等供应商的原因以及采购的真实性和价格公允性;(3)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前十大供应商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发行人、股东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关联交易非关联化;(4)招股书披露及自查表填写数据与供应商公开披露信息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关于光伏531新政的影响。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各期光伏电站运营、光伏电站EPC板块实现营业收入、扣非归母净利润情况,分板块说明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光伏531新政对发行人两大板块业务的具体影响,相关应对措施及效果;(3)说明发行人所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说明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结合发行人存在不等额还款方式的借款情况,说明业绩下滑对归还相关贷款是否存在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0年1月9日

(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文章热词:晶科电力,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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