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IPO过会 将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时间:2019/9/6 9:18:06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 9月5日,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据悉,指南针本次发行股票不超过56,9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4.05%。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金额66,000.00万元,主要用于 PC 金融终端系列产品升级优化项目、移动端金融产品建设项目、华南研发中心及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大数据营销及研究中心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指南针的主营业务为以证券工具型软件终端为载体,以互联网为工具,向投资者提供及时、专业的金融数据分析和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同时,公司基于自身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积累的客户资源、流量入口优势及营销优势,积极拓展广告服务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于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发行人收取的证券信息初始化费用,在客户获得软件授权时确认收入,收取的后续维护运行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将金融信息服务内容明确区分为两部分的合理性及其必要性,上述两部分对应的收入和成本是否可明确划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特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2)结合合同条款,进一步说明初始化费用以及软件使用运行维护费用收取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产品功能、行业惯例、用户习惯等进一步说明用户在仅获取初始化但缺乏后续维护运行服务时是否明显获益,是否能够支持形成两个独立的履约义务;(3)按合同收入以60%和40%比例分摊确认初始化收入和软件服务收入的依据和合理性,选择产品的服务年限不同导致合同总价不同,从而导致初始化费用收入确认金额不同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反映该产品销售的商业实质;(4)客户申请退款是否可行,发行人的实际操作以及历史数据,相应的会计处理依据和合理性;(5)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平均分期确认收入,各年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和利润与现有收入和利润会存在较大差异,进一步说明现有收入会计政策启用时点,是否存在调节收入和利润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波动较大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2017年较2016年金融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增长25%,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除大智慧外,均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2018年,发行人金融信息服务的收入较2017年下降12.74%,与同行业公司的收入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按照产品类别说明报告期内PC端金融服务平台各类产品的销售金额、客户数,该类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保荐代表人结合用户获取、用户身份、付费行为、现金收款、产品登陆、用户在线、产品持续使用、用户产品升级、流量支出、业务系统IT审计等方面,说明收入真实性情况,并说明:(1)截至2019年6月末,无证券交易经历的客户数量、收入占比,其购买金融信息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未能通过合作券商函证和中登系统查询到的客户,所采取的替代核查方式,核查内容,如何确保客户真实性;(2)经核查未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的客户购买发行人金融信息服务的合理性,抽查客户录音及电话回访的具体内容和有效性;(3)报告期占销售收入13.75%的客户没有MAC地址留痕的原因及合理性,对于上述客户的补充核查方式及有效性。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证券工具型软件终端为载体,以互联网为工具,向投资者提供金融数据分析和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开展业务所需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侵权及欺诈等损害客户利益等情形,有无潜在纠纷;(2)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是否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3)持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销售人员数量和公司高管人员数量及占比,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的规定;(4)2017年发行人被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事件经过、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投资咨询业务开展的内控制度及流程,相关风控及合规岗位设置,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上述处罚外的投资咨询违规事项,相关处理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9年9月5日

(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文章热词:指南针,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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