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IPO过会 将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时间:2018/11/14 9:07:27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11月13日,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据悉,恒铭达首次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3,037.800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54,086万元主要用于电子材料与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恒铭达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9项发明专利,29项实用新型专利。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产品结构变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核心技术以及主营产品衍变过程;(2)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3)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消费电子防护产品和消费电子外盒保护膜三类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结构的变化是否构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且逐年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同样应用于苹果产业链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2016年、2017年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且持续上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对富士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逐期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是否对苹果和富士康公司存在重大依赖;本次募投的实施是否对相关客户进一步构成重大依赖;(3)与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可替代性,经营业绩的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了多家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企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2)发行人通过昆山包材、深圳包材向富士康转售产品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3)昆山包材、深圳包材、武汉包材取得富士康供应商资格却主动停产的原因及合理性;(4)2015年惠州恒铭达逐步购置惠州包材相关的资产,是否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惠州包材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部分由发行人高管、员工持股的关联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存在替发行人进行股权代持或相关利益安排的情形;(2)股权受让方与该等员工、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3)是否存在该等关联方替发行人代垫费用、承担成本等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11月13日

(作者:佚名 编辑:ID026)
文章热词:恒铭达,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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