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科技IPO过会 将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时间:2018/7/25 9:21:45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7月24日,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科技”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据悉,迪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数不低于4,001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46,311.69万元,主要用于安全威胁态势感知平台项目、新一代高性能云计算数据中心安全平台项目、新一代高性能应用交付平台项目以及网络安全产品及相关软件开发基地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迪普科技主营业务为从事企业级网络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为用户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主要产品包括网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基础网络产品。公司提供基于创新的统一软件平台和高性能硬件平台下,以网络安全为核心,融合企业通信领域中网络安全、应用交付、基础网络各功能模块的整体解决方案。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中国移动是发行人主要客户。2016年12月,中移创新通过增资入股发行人,持股4.55%,在发行人董事会中派驻1名董事。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中移创新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2)未将中移创新、中国移动认定为关联方的原因及依据;(3)与中国移动之间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开招投标程序,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企业宏杉科技从事企业级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与宏杉科技存在重叠供应商和客户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宏杉科技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转移费用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2)与宏杉科技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是否在产品、业务、人员、资产等方面保持独立,未将宏杉科技纳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4)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年净利润增幅远高于收入增幅、毛利率大幅提高的原因,各期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对增值税退税的依赖。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销售模式分为直签销售和渠道销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直签销售和渠道销售在内容、定价和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区别,是否均需要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情形;(2)渠道销售均为买断式销售,但均表述为代理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该项经济业务的实质;(3)直签销售、渠道销售毛利率变化趋势不一致且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设置总代理商销售模式的原因及必要性,相关收入与费用如何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2015年和2016年分别进行了两次股权激励。请发行人说明:(1)两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2)2016年2月确定股权激励事项但2016年11月才完成过户的原因及合理性;(3)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与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7月24日
(作者:佚名 编辑:id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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