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IPO过会 发行规模或超35亿元

时间:2018/4/11 10:06:16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 4月10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

  据中国上市公司网统计,今年以来,已经有华林证券、南京证券、中信建投和长城证券等四家券商IPO先后过会,超过去年过会券商数量的总和。目前还有4家券商在排队等待IPO,其中中泰证券的审核状态处于已反馈阶段,红塔证券、天风证券和国联证券则为预先披露更新。

  据招股说明书显示,长城证券此次拟发行不超过5亿股,如果按照23倍市盈率计算,长城证券此次的发行规模或将超过35亿元。2015年、2016年及2017年长城证券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0.12亿元、34.84亿元及29.5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8.31亿元、9.32亿元以及8.63亿元。报告期内,长城证券实现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分别为8.61亿元、10.66亿元和5亿元,占长城证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19%、30.61%和16.95%。另,2015年至2017年,长城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分别为9亿元、6.06亿元和6.23亿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97%、17.38%和21.11%。据悉,长城证券在传统通道业务保持增长的同时,融资融券等业务逐渐成为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

  附件: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分支机构、子公司曾受到多起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受到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后续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3)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部分股权变更未履行评估、审批或进场交易程序等瑕疵,部分股权系司法划转。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部分股权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部分股权被司法划转,是否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法律纠纷;(2)股权变更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认可和确认。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净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均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净利润大幅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存在显著差异;(2)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3)经纪业务净收入和佣金费率持续下降及平均佣金费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4)证券投资及交易业务收益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收益率水平的差异及原因;(5)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入方家数、平均融资金额、平均质押率水平波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5年发行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入方家数是否与平均融资金额、平均质押率水平相匹配,平均融资金额较高、平均质押率水平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2)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否存在平仓风险,对该类业务风险准备是否充足,相应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3)2018年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4)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所投北信利通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18期投资组合认购了“15机床MTN001”私募债,已发生实质性违约;所投长盛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15云峰PPN005”私募债,已发生实质性违约;所投长城证券岁岁尊享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15东特钢PPN002”私募债,已发生实质性违约。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投资决策程序及风控流程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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