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IPO过会 将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时间:2017/12/7 9:30:26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本网编辑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12月6日,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或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公司将登陆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据悉,南京聚隆首次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1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43,173.21 万元用于:轨道交通及汽车用高性能尼龙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汽车轻量化用聚丙烯新型功能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智能化升级与改造项目和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南京聚隆自1999年4月27日成立至今,专注于改性塑料领域的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通过多年积累,发展成为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产品的高性能化和环保化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形成了面向多个应用领域的高性能改性塑料和塑木产品体系,公司一直坚持走自主研发、技术创新的道路,目前拥有26项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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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2016年4月刘越及刘曙阳继承前第一大股东全部股份,刘越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6年9月,刘曙阳、刘越、吴劲松、严渝荫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前第一大股东吴汾管理公司事务、对发行人的影响力及发行人2016年的股权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2)说明刘曙阳从2009年入职发行人后,一直到2016年才通过继承和入股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016年8月,发行人董事会7名成员中有4名发生变动,刘曙阳、吴劲松2016年才被聘任为发行人董事,其中刘曙阳新任董事长,两位独立董事也先后离职。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两名前独立董事辞职的具体原因,并结合2016年以来发行人董事及高管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管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条件。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原第一大股东吴汾主要分管技术研发、外部沟通及客户关系维护。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在吴汾女士因病去世后,发行人研发工作受到的影响及采取的应对措施;(2)比较国内外竞争对手,说明发行人在“高性能尼龙材料”核心技术能力方面已经达到的水平;说明发行人在“高性能尼龙材料”已取得的专利是否形成了有效的技术壁垒;招股书披露公司核心发明专利“高速铁路用尼龙工程塑料及制造方法”获得第十五届中国优秀专利奖,说明该专利的商业价值;(3)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技术研发、客户及产品变化情况、经营业绩变化情况,说明第一大股东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017年1至9月,发行人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数据与2016年同期相比均大幅下降。2017年盈利预测扣非后净利润较2016年下降29.18%。请发行人代表分析业绩下降的原因,说明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将采取何种措施抑制业绩的进一步下滑。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2014年至2016年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毛利率,但2017年1-9月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毛利率。发行人2014-2016年期间毛利率先升后降的趋势与可比公司行业平均毛利率持续上升趋势不一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情况的具体原因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作者:佚名 编辑:ID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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