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仁:如何发展壮大创投新动能?我有八大建议

时间:2019/4/12 11:51:47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证券时报

  截至4月10日,科创板已公布62家受理企业名单,其中80%有创投背景。截至去年底,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中分别有70%和40%有创投背景,这些企业绝大多数都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企业90%有创投背景,在国内都有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特色。

  此外,在美国创业投资所投的上市企业市值占到美国总市值的1/3,其中市值最高的前10名企业中有9家是高科技企业,并且大多有创投背景。事实证明,创业投资是助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可或缺的新引擎。

  长期以来,我国将创新作为新动能,从多方面加以鼓励和支持,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我们要进一步深层次思考,创新是一种精神,而在实践中,创新的核心首先是技术创新,通过科技研发创造新的科技成果,并将成果与市场相结合,实现商业化,创造实实在在的社会财富。但是单有科技不等于现实生产力,也不等于科技强国。美国以及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实践证明,实现在实行“技术+市场”过程中,推动科技商业化的创业投资是新动能。

  据统计,2018年我国的科技发明专利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但我国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仅有20%,远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许多专利技术停留在实验室。实践告诉我们,从科学研究到科技成果商业化,需要经历一个长期过程,包括技术研发和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的二次技术开发,再加上相关产业链配套和价值链不断完善等,才有可能实现转化。这一漫长过程,要提高转化的成功率,克服各种种种困难和障碍,缩短周期,更需要一种新的动能加以助推就是创业投资这一新动能。

  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稳健增长,就业稳步扩大,消除贫困,“双创”活动更加深入,整个经济格局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此时此刻更要加快转变方式,尽一切努力发展壮大创业投资新动能。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创业投资不仅仅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手段,更是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新动能。

  截至去年底,我国创投业管理资金规模已达8.6万亿元,累计投资项目超过9万个,形成资本金5万多亿元,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从国家层面,往往只把创业投资看作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工具,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创业投资对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意义,所以在鼓励支持方面忽冷忽热,许多政策出台了,但落实很差。如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创业投资的性质、投资方向、资金来源、税收优惠、退出等多方面作出规定,但至今落实情况依然不尽人意。这就是没有认清创业投资作为经济变革、产业升级新动能的深刻内涵。这也是我国创业投资至今大而不强的根本原因。建议重视创业投资发展,借鉴美国创业投资发展经验,为创业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快创业投资立法,规范发展创业投资。

  在“国十条”里面,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十条中有九条是讲创业投资如何如何,但讲到创业投资法制时,却是要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风马牛不相及,令人莫名其妙。创业投资立法缘何如此之难。2005年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前几年有政协委员提案要加快创业投资立法,最后也不了了之。由此导致我国创业投资自1985年至今仍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建议应尽快启动创业投资立法程序,给作为新经济动能的创业投资明确的法律地位,推动创业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三、尽快修订《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以法律形式明确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据统计,我国创投机构的组织形式,90%以上采取有限合伙制。

  这一组织形式的灵活性,极大地促进了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但是,在现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相关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如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导致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的资金并负责组织管理创投机构的投资运作活动,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合伙人协议而造成投资损失,不存在任何责任。其权力和责任不对等,这已成为发生多起欺诈募资或普通合伙人跑路等恶性事件的根源之一。

  其次,在有限合伙企业条款中明确规定,除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不能充当普通合伙人之外,言外之意,有限责任公司可充当普通合伙人,并有可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悖论。应该是个人或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充当普通合伙人角色,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是由许多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若违反法律或合伙人协议,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自然人个人财产要用来弥补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若不能完全补偿,就要受到处罚,对有限合伙人终身赎罪。

  有限合伙制是英美的法律体系,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要加以借鉴必须保留其基本核心。台湾在这方面做得较好,值得我们借鉴。

  四、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开辟通畅退出通道。

  我国创业投资从1985年到2004年一直处于在黑暗中摸索阶段,因为没有退出通道,大量创投企业所投项目无法退出,也造成大批创投企业死亡。中小板开设以后,股权分置改革给创投带来了希望,2009年创业板开设,创业投资开始有了较好回报。

  如今,在习总书记的支持下,上交所科创板即将开闸。其战略意义将是重要而长远的,预示着我国资本市场进入真正的市场化3.0阶段,即从一开始的指标制(纯行政管理)到审核制(半行政管理)再到注册制(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这是极其重大的改革,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科创板确定了上市企业必须是硬科技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与制造业融合的项目。

  在科创板的成功示范下,要加快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和新三板的注册制改革。由市场去判断上市企业的价值,而不是以硬性的财务指标去规定上市企业的市值。发达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应为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为创业投资开辟多元化的退出通道。这是由于发达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创业投资的黄金通道,也是创业投资的生命线,只有通过最优秀的被投企业上市并获得较高的PE退出变现,创业投资才可能弥补原有的投资损失,并为投资人回报高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收益,实现创业投资的良性循环。

  五、从我国多层次产业结构的实际出发,在重点支持颠覆性项目的同时,也要支持连续性技术创新项目和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产业结构在技术水平上大致有三个层次:一是前瞻性技术创新,如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区块链等;二是先进的传统产业,通过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结合中国实际再创新,对其中相关配套技术方面进行了再开发并获得专利。三是正在被淘汰的落后传统产业。对这三种不同技术水平的产业项目,要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原则上,从未来着眼,重点投资前沿性先进技术项目,但也必须加快投资新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的项目,特别是新技术+制造业的新产业项目。这完全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并且也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

  六、加快成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组织,并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将全国地方行业组织联网形成有机的整体。

  本人曾担任深圳市政府决策顾问,是全国最大创投机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的创始人之一,2000年筹建成立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深深体会到,一个专业化法制化统一有序的行业组织对行业自律管理至关重要。行业组织是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深圳创投公会近20年来,一直坚持为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出谋献策,并积累了丰富经验。而深圳创投公会的成立正是依据深圳市政府2000年96号令《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而成立,这在全国是独一无二的。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创业投资机构和各地行业组织只是一盘散沙。因此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创业投资条例,并依规设立全国创业投资协会,推动我国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七、加快复合型高级人才培养,创业投资成败在此一举。

  创业投资的核心是人才,许多机构都在组织一些商业性培训班,但都很零碎缺少系统。由于目前创投人才队伍中,部分都是从证券、投行或银行而进入创业投资,对于创新和新技术往往看懂,而一些从企业进入创业投资的人才往往又不懂资本运用。因此,需要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为创业投资服务。政府应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从市场主体和政府相结合,建立专业化创业投资人才培训体系。

  八、正本清源,用先进科学文化理念,引导创业投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创业投资蓬勃发展,但困扰创业投资发展的问题不断,对于创业投资名称,各种叫法都有,令人无所适从。造成人们思想和观念的混乱。有人把创业投资叫风险投资,有人叫创业风险投资,有人叫股权投资。有人说创业投资(VC)投早期,股权投资(PE)投后期,没有依据,却又随心所欲。创业企业作为一个生命体,有不同的成长阶段,没有所谓的早中后期之分,创业投资就是根据其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而选择投资创业企业不同成长阶段。

  2007年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信部相继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从而极大推动了创业投资发展,吸引更多社会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但由于资金高度膨胀,而优秀企业成长需要时间,也在不同程度形成了一些泡沫,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创业投资有所退潮,出现分化和调整,并由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由追求短期财务投资收益向追求长期价值投资转型;由单纯投资而忽视投资后管理向投资管理并重转型;由主要投资成长后期(IPO前)向投资初创期、成长早期转型。

  (作者系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仁)

  (原标题:王守仁:如何发展壮大创投新动能?我有八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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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国锋 编辑:id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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